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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新规 研发团队分享创新收益最高可达99%

发布时间:2013-12-22 07:13:52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黄俊华)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昨日,记者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上了解到,我省近日出台的一项新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

     这个旨在促进我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已于18日由省政府印发各地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10个方面,即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支持高校和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科教人才资源密集,是我省的一大突出优势。但长期以来,由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上的一些局限,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审批备案流程繁琐复杂、周期较长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和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激励,使发明者、创新者能够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这为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

     作为我省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该办法明确规定,授予我省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两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武汉市市长唐良智说,当今世界,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知识更新步伐加快。一项专利所形成的产品,一旦错过最佳产业化时机,很快就会过时、落伍、被淘汰。对待职务科技成果,“与其放旧,不如放手”。新办法的出台,必将极大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活我省科教人才资源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