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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需要建立与之匹配的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2015-08-21 18:30:37来源:SRC-120

  金融创新需要建立与之匹配的监管机制

  金融创新的成功建立在相应基础设施的完善之上

  目前,我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务交叉混合方兴未艾,“互联网+”等新业态不断冲击金融行业的传统。如何适应市场变化,建立与之匹配的金融监管机制,是当前亟需思考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近些年来我国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业态不断创新,多元化发展趋势明显。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金融业新情况、新特点,容易产生监管过度,或是监管空白以及监管套利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既能增强金融创新活力,又能提高监管效能的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是创造并普及新金融工具、新金融技术、新金融机构和新金融市场的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加快金融创新,是当前阶段全面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转型的有力杠杆。

  业内人士表示,强化金融创新驱动,必须强化和改善金融监管,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有利于降低金融创新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一些不适宜的限制性措施或监管过度,又会产生遏制和损害金融创新的消极后果。

  那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如何?对此,业内专家称,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及金融业务的相互融合要求重新审视当前的分业监管,功能性监管将减少机构从事“监管套利”的机会。交易技术的不断更新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得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业务互相融合是大势所趋,分业监管的现状下,这将不可避免导致“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

  相比之下,从用户的角度看,金融产品的功能得到相对清晰的定义,功能性监管对功能平衡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保持了一致的对待,因而也就减少了“寻租”和“规制俘虏”现象。

  同时,技术的进步使得制度形式变革的频率加快,功能性监管更加适应当前的形势。“互联网+”等新兴业态不断冲击金融行业的传统,出现了如P2P、众筹等新型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的业务不确定性增大。以机构为对象的传统分业监管,难免导致监管真空下的风险积累或监管重叠下的“九龙治水”。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表现更稳定,按照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建立的各项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以功能性视角组织监管亦更适应形势发展。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就是金融创新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公共政策关键在于改善基础设施以支持创新发展。

  对此,上述业内专家举例进行了说明:近期由场外杠杆配资引发的股票市场剧烈震荡,杠杆在中国证券市场并非新鲜事物,股指期货也是杠杆产品,但股指期货上市五年来运行平稳,两者区别在于股指期货继承了商品期货市场20多年的成熟监管经验,而场外配资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维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包括制度接口、监管惯例、统计系统等)并不完善,可见金融创新的成功建立在相应基础设施的完善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