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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保扶贫实施意见出台 贫困人员最低养老保险财政代缴

发布时间:2017-10-16 20:50:55来源:湖北日报网

  湖北日报网讯(记者李玉麟、通讯员屈静)“国家扶贫日”来临之际,昨日(16日)省委宣传部举办“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第十场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就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作政策解读,并答记者问。《实施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助力我省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我省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包括通过县级财政代缴贫困人员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提高贫困人员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社保扶贫政策适度优先等,让贫困人员“老有所养”。

  为“病有所医”,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上,主要从扩大贫困人员参保覆盖范围、落实全额资助参保政策、提升待遇水平三个方面着力,避免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因贫返贫”。我省正在构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的健康扶贫模式。

  工伤保险扶贫政策方面,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交通等行业,我省实行按项目参保,应保尽保。

  失业保险方面,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就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延伸阅读: 

  广覆盖,提标准 

  我省社保扶贫新政不让一人掉队 

  记者 李玉麟 通讯员 屈静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往往因为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而陷入贫困。而社会保险制度,则发挥着“安全阀”“减震器”的功能。

  16日,在湖北省社会保险扶贫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具体解读我省社保扶贫政策,回答了记者提问。

  养老保险,县级财政代缴最低标准保费 

  为减轻贫困人员的参保缴费负担,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贫困人员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加强政策衔接。社保制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时,享有优先原则。具体讲,“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省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相关制度衔接,保证贫困人员有更多收入来源。

  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一直是贫困人员放不下的担忧。《实施意见》明确,原则上,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给予资助。对同一贫困人员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资助。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等6类困难群体,省政府明确,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应职能部门落实。不在6类范围的其他贫困人口,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通过取消医保住院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提高贫困人员医保待遇水平。《实施意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据悉,今年,我省各级财政共安排资金220亿元,保障全省4791万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不让“一人患病、全家致贫”,《实施意见》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一个保险年度内,贫困人员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从而可将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我省还选取阳新县、应城市、红安县三地,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试点,探索大病救助政策。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建筑业、交通业等行业,贫困人员相对集中,一旦家庭中仅有的劳动力遭遇天灾人祸,对整个家庭便是致命一击。《实施意见》提出,相关行业要按项目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对符合规定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救治。

  据悉,今年我省财政部门预计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651亿元,比上年增加40亿元,增长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