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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诊治干部选拔任用“六症” 在职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发布时间:2014-04-18 08:08:38来源:SRC-196

  全市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培训班16日开班。500余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各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聆听了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胡志强作的学习贯彻条例的辅导报告。

  胡志强对学习贯彻条例作了全面部署。他要求,全市组织系统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

  1月14日,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十不准”要求。针对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违规破格提拔干部,“带病提拔”,选拔任用事项应报告不报告,讨论决定会议及记录不规范等六个方面问题,市委组织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超职数配备干部未消化前

  不得新提拔干部

  中组部今年将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列为选人用人工作重点整治的三个问题之首。为此,市委组织部强调,各区各单位对于已经制定出台的违反职数管理规定的制度办法或者不成文的惯例做法,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停止执行;对违规超职数配备的干部要尽快消化,未消化前不得新提拔干部;对今年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后出现违规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坚持从严查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以后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并从严审核把关。

  违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撤销

  市委组织部强调,对于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违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宣布无效、予以撤销。

  破格提拔必须“两报告、两说明”

  市委组织部已制发《武汉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破格提拔干部从严掌握,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到“两报告、两说明”。

  “两报告”是:干部调整工作方案设置的任职资格条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单位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破格提拔拟任人选或者提名、推荐人选之前,必须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请示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两说明”是: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对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及上级批复意见;在干部任前公示时,对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对“带病提拔”过程实行责任倒查

  市委组织部指出,发现干部“带病提拔”的情形后,要对该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及时启动倒查程序。对经倒查发现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格追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问责的重点对象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决定

  一律无效

  市委组织部强调,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不准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补报,不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准违反上级批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凡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统一使用专用记录本接受监督

  下一步,市委组织部将统一印制发放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保证客观翔实地记载会议情况,反映会议内容和进程,为开展监督检查提供原始依据。

  通讯员武组研 记者夏琼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

  不得在企业兼职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加强干部宏观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市委组织部强调,要改进干部宏观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为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提供重要保证。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任职)管理的政策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和退(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每人最多只能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党政领导干部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严格执行干部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在干部考察、任职公示前,对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档案信息仔细核查。档案信息有疑义或存在涂改痕迹的,应当进行立项核查,经核查确属涂改造假的,应当中止干部任免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