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郑青)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但审判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比较突出。4月17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送审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
早在2012年武汉市就制定了《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涵盖了行政应诉工作的各个环节,并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据统计,2014年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结案129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5件,其中行政正职2件,行政副职3件。
新的《规定》专门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对现行规定的补充和完善。规定在以下情形,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单位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