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金志华 熊斌)3月31日,为了不让减刑、假释“任性”,武汉中院分管院长带领审监庭的主要负责人及法官到湖北省蔡甸监狱进行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严格、规范地办理了武汉中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第一批案件。
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新《规定》回应司法实践的强烈呼声,解决了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明确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并且通过对刑罚执行的起始期、减刑幅度、减刑的间隔期科学测算,解决了近年来有社会反响的“长刑犯减刑快、减刑多”问题。
新《规定》在准备实施的过程中,法院、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不同、职能不同,出现了对新《规定》认识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罪犯多得表扬多减刑”的传统刑罚执行理念,客观地影响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一些罪犯对新《规定》确立的宗旨和原则存在疑问,也还有监狱罪犯对新的刑事政策表现出许多的不理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审监庭加强协调配合,理顺工作机制。在减刑的起始期、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期等方面,积极宣传法院将一律按照新《规定》实行的办案思路,坚持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三统一”原则,对监狱呈报罪犯的减刑、假释进行综合考量,坚决不让减刑、假释“任性”!
在强化法律释明工作方面,中院多次派人到武汉市城郊检察院给驻监检察官、刑罚执行官、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关的干警讲课和交流,并通过监狱、社区矫正机关传导至罪犯,切实发挥减刑、假释对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监狱进行座谈调研、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提出解决新《规定》在准备执行中发现的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措施,制定《关于统一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据悉,武汉中院审监庭在新《规定》实施前三个月共审结1260件减刑假释案件,减刑假释工作平稳推进。
(作者: 编辑:王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