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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则同意,武汉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这些区将先行试点▼
武汉将在东湖高新区、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四个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东湖高新区 作为整村统征储备先行区和武汉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区域,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探索集体租赁住房的监测监管机制。
江夏区 作为武汉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区域和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区域,重点探索集体租赁住房产权登记,探索基于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开发建设融资模式、运营模式等。
蔡甸区、黄陂区 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重点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渠道,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模式、融资模式、收益分配模式等,促进农村村庄整治和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试点过程中这些行为将严查▼
在该实施方案中,试点区域的选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环节均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工作安排上更是细分为准备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1月)、项目报批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6月)、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19年9月)、中期检查(2019年10月-11月)、试点推广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1月)、试点工作总结(2020年12月)等六个阶段。
此外,方案还强调,在试点项目实施中,加强项目执法监管,在项目规划、用地、建设、质量、产权登记等方面加强执法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租赁住房、将租赁住房销售、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质量不达标等情况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切实防止以租代售、“小产权房”出现,保障试点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作者: 编辑: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