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武汉新闻

受处分后又在工作日中午喝酒 司法所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11-19 08:07:41来源: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李弘泽)1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司法所所长因受处分后又于工作日午间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孟祥尊,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2月至今任汉阳区司法局江汉二桥街司法所所长。2017年6月19日,孟祥尊曾因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1月8日上午9时,汉阳区司法局召开局务会暨新年作风建设大会,中午12时许会议结束,该局要求各司法所负责人到食堂就餐,孟祥尊未按要求前往食堂就餐并在午间饮酒。

办案人员介绍,孟祥尊身为中共党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且受处分后又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故意违纪,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孟祥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

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规定:“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

者说

早前因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处理,又在受处分后、上午刚刚开完作风建设大会的情况下,再次违反纪律,工作日午间饮酒,这种对纪律置若罔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顶风违纪,必然受到严惩。这类问题,看似小题动真格,实则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不能有半点马虎。勿以恶小而为之。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汲取深刻教训以案促改,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将作风建设进行到底。 (通讯员丁阳 李弘泽 记者王雪)

从严治党周一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