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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私自滞留当地游玩并违规报销费用 一名科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11-19 08:09:09来源: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李弘泽)1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参加培训期间私自滞留当地游玩,违规报销费用,一名科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徐艳云,200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任汉阳区建管站监督二科科员,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任汉阳区建管站监督一科科员,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任汉阳区建管站技术科科员,2018年5月至今任汉阳区建管站一科科员。

2015年4月下旬,汉阳区建筑管理站接到上级专题培训活动通知后,指派徐艳云等人参加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徐艳云等人在未向单位领导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决定滞留成都市游玩。返回后,徐艳云负责经手办理外出差旅费用的报销手续,为按照差旅补贴的最高标准报销费用,徐艳云违规使用收集到的成都当地文化娱乐等发票用于报销外出差旅费用。在组织审查期间,徐艳云等人清退上交了违规报销的费用。

办案人员介绍,徐艳云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参加单位指派的培训学习期间,私自滞留当地住宿游玩,违规使用收集来的票据以差旅补贴的最高标准报销与实际消费不符的费用。徐艳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处理。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执纪

者说

培训本来是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充电”的重要途径,然而,利用培训之便,改变行程借机旅游,且违规报销费用企图蒙混过关,是置党纪党规于不顾的顶风违纪行为。以身试纪的后果,必然是受到纪律的惩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廉洁意识,不越红线、不踩底线,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坚决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切勿侥幸试探,更不能用公款为自己的行程“买单”,不要忘记,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违纪者必触电。

(通讯员丁阳 李弘泽 记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