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12月11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自12月1日起施行。如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6个月,且数额1万元以上,人社部门即可将其列入“黑名单”,多部门可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据介绍,建立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制度,是武汉市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列入“黑名单”,包括克扣、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通过人社部门网站、“信用武汉”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首先将由人社部门给予惩戒,包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同时,还要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受限。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等。
此外,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申请银行信贷、债券融资、股票发行、外汇额度等方面,相关部门均会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大拖欠工资违法失信成本。
责任主体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如1年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欠薪的,由人社部门于期满后将其移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作者: 编辑: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