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政务频道

省人大审议器官捐献条例 委员建议“上门登记”入法

发布时间:2014-05-30 05:58:44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赵贝

  “第十四条‘登记机构可以通过邮寄、网络传输、发放登记表等方式,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该条例应该将‘发放登记表’改为‘上门服务’。”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期间,多名委员建议“上门登记”应入法。去年11月,本报报道一名“病危小伙欲捐遗体却被告知不上门服务”的事件,在分组审议时多次被委员们提起,明确将“上门登记”写入《条例》的呼声很高。《条例》草案规定,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

  全国需器官移植患者每年有150万

  武汉是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首批10个试点省市之一,2011年该项工作由武汉扩大到整个湖北。2010年,我省实现捐献2例,2011年8例,2012年26例,2013年增至97例,但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4万例,供需矛盾突出。

  从全国来看,每年因病需要器官移植的约有150万人,但仅有1万人能接受移植手术。供需矛盾突出,导致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出现。

  红会是捐献登记部门

  该《条例》草案第二章为“捐献登记”,规定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且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针对“登记机构可以通过邮寄、网络传输、发放登记表等方式,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的条款,高燕贞委员建议应直接将“上门服务”的表述写入该条款。刘江东委员也建议增加“积极主动配合捐献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内容,明确登记机构的责任。

  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对比省外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条例,在该项内容的表述上应该更明确。如《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规定,“红十字会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而《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也规定,“捐献人可以自己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也有委员提出,限于红十字会的机构性质及经费问题,让红十字会承担过多的职责,会使《条例》执行困难,这方面也应该在考虑范围内。

  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移植的患者

  《条例》将捐献器官的用途规定为“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生活质量”。对此,多名委员建议,应该将捐献用途扩大。

  张小菁委员建议,应该增加人体器官捐献用途,不应只限于医疗事业,也应当包括教学等其他科学研究事业;高燕贞委员则建议,《条例》要确定人体器官捐献的用途是唯一性还是多元性,该条例主要规范了人体器官捐献用于移植的有关内容,而对用于科研、教学等方面的规定未涉及,如果捐献目的是多元性的,该条例中还有更多条款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张小菁委员还建议,人体器官捐献范围不应仅限于人体死亡之后的器官捐献,应增加亲属之间的活体捐献及配型不合的非亲属之间的交换捐献。

  设救助基金 接受社会募捐

  《条例》草案规定,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救助基金接受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募捐。

  针对该条款,张继年委员建议,救助基金只是建立人道救助机制的一个方面,应当细化内容,包括经费的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龚良柏委员建议,该条款的表述不便于操作和把握,建议对如何关怀和救助做出具体化规定。

  除此之外,委员们还就器官的界定、违法处分、捐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该《条例》(草案)一审结束后,将会进行下一步的修订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