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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解读 可对捐献人免除基本殡葬费

发布时间:2014-10-13 17:17:57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石倩 通讯员涂文涛)《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9月25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0月13日,湖北省红十字会秘书长张钦就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张钦称,2010年3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原卫生部正式启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湖北省武汉市作为首批10个试点省市之一。截至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登记捐献遗体、器官和组织的人数为7482例;累计完成遗体捐献906例;全省累计捐献人体器官人数278例。

  张钦表示,湖北省乃至全国,急需器官捐献的人数还是远远超过登记捐献的人数。我国每年新增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130多万人,有30万人适合做器官移植,但仅1万人能接受移植手术,供需比高达30:1。

  在湖北的条例出台之前,已有5个省(直辖市)通过了《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湖北的条例吸取了其中的精华,并对兄弟省市的条例进行了深化。比如说,湖北的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还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些条例都是其他省市所没有涉及的部分,

  不仅如此,湖北的条例还对各部门的职责具体化,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管理纳入条例中规范。张钦还强调,湖北的条例还针对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制定了管理办法。例如,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张钦表示,种种条例都体现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对捐献者的一种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除了以上条款外,还体现在条例的自愿原则。”张钦说,公民生前自愿捐献其人体器官,并办理了捐献登记,但是去世后,该公民的直系亲属不愿意捐献该公民遗体或器官时,还是按不愿意捐献处理。“这就说明,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必须所有人都同意捐献遗体或器官时,器官捐献的程序才能正在启动。”张钦称。

  张钦介绍,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捐献过程和主要内容共分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八个重要环节。

  登记步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向各级红十字会报名登记器官捐献意愿,填写《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中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电话、志愿捐献的器官等。登记机构将为报名的公民颁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 红十字会将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并保存原始资料。湖北省红十字会将指导各级红十字会和相关医疗机构设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方便公民报名。咨询报名电话:87325005转8303、87327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