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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镇供水条例确立水质日报制度 停水24小时内应恢复供水

发布时间:2015-05-29 08:22:44来源:SRC-419

  楚天金报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朱博)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条例规定,卫生部门须每日发布水质监测信息。新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水质安全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供水单位每天必须检测水质,每天应向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有上下级关系或业务关系,为防止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当建立第三方水质监测与每日发布监测信息的机制。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由卫生主管部门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每天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记者注意到,关于水质监测信息发布的周期,原拟规定“每月”发布,昨日表决通过的条例已改成“每日”发布。

  条例规定,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供水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负责人也将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停水以后,供水单位要在24小时之内恢复供水,若不能恢复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