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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积极就业创业政策4.0版:含金量高操作性强

发布时间:2015-08-06 17:17:40来源:SRC-389

  湖北日报讯 记者 翟兴波 李玉麟 雷闯 通讯员 宋欣然 张伟 实习生 韦漪 王丹

  昨日发布的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被誉为“湖北积极就业创业政策4.0版”,内容包括“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28条,其中亮点纷呈,含金量高,操作性强。

  实行“三证合一”、“一址多照”

  《意见》提出,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全面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全额贴息

  《意见》明确,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贷款对象由国家规定的“五类人员”,拓展到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减税政策比国标上浮20%以上

  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人员创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20%。

  将失业人员定义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对创业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可在3年内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30%。

  网上创业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对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海归和外省大学生在鄂同等受益

  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每年最高1.8万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港澳台籍、留学回国和外省籍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可同等享受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可保5年人事关系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充分释放科技人员创业潜力。

  技师学院毕业生享受就业补贴

  将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拓展到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在军队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实行积极就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

  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低保补助,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人员可给予一定期限低保补助。对自主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

  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大的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用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细化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督促落实。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