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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11 05:58:34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今年9月12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紧密结合湖北实际,对加强和规范全省统一战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日,文件起草组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条例》是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为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制保障。

  历届省委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加强统战工作的政策措施,我省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省委对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条例》精神高度重视,7月份召开省委统战工作会议,对全省统战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在湖北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决定制定《实施办法》,将《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为便于执行的具体措施,同时将我省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出台《实施办法》,对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和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框架,全文共十章四十六条1万余字。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统一战线的定义和性质,全省统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

  第二章为组织领导和职责,主要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各级党委和统战部的职责、统战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章至第八章对各领域统战工作的基本方针、根本要求、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工作保障等作出规定。

  第九章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主要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教育培养、安排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作出规定。

  第十章为附则,规定《实施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问:加强组织领导是开展统战工作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有哪些规定和创新呢?

  答:《实施办法》结合湖北实际,根据《条例》精神作出了详细规定,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进一步强化统战工作机构设置,作出了“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统一战线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省直机关、高等学校、国有企业统一战线工作”“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一般应当单独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并明确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等规定。

  强化各级统战部部长配备的政策规定。对市(州)党委统战部部长,在全国率先实现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为“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对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部长规定“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兼任的必须保证时间和精力做统一战线工作”,同时规定“高校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担任或兼任,兼任的应当配强副部长”。

  明确规定建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统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统战部,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8月下旬,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任组长,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晓东,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梁惠玲,省政协副主席范兴元为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等15个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为成员。各市(州)党委也陆续成立了统战工作领导小组;

  规定“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及统一战线宣传工作等方面,建立由统战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省委已批准建立全省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等18家省直单位为成员单位。9月8日,梁惠玲主持召开了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问:湖北长期坚持“双月座谈会”这个政党协商的有效形式,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实施办法》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方面又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实施办法》根据《条例》规定,在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三项基本职能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支持民主党派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中共湖北省委每年委托民主党派省委会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考察调研。”“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应为其参政议政活动和参加所属党派、统战部门组织的调研、考察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为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省委近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加强民主监督的意见》。同时,省委正在研究制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各级党委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实施办法》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湖北是科教大省,知识分子众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十分重要。《实施办法》既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又有一定创新。

  强调夯实基层基础,要求“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推动统战工作进院系、进基层单位”。

  强调充分发挥湖北科教大省优势,加强党外知识分子队伍建设,提出要“重视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和培养使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应成为民主党派成员来源的重要基地”。

  强调加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建设,把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打造成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纽带、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载体、全省党外知识分子之家;市(州)、高等学校和党外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省委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建设高度重视,今年7月初批准设立湖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湖北欧美同学会)工作机构,挂靠省委统战部,核定了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设立这样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全国尚属创新之举。

  据了解,目前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中,已经有12个地方建立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其中黄石、仙桃、天门等地还成立了工作机构。

  问:民族、宗教工作无小事。《实施办法》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民族工作方面,《实施办法》结合湖北实际方面,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巩固扩大我省“616”、“1+1”对口支援工作成果,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着眼目前我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不断增多,城市民族工作任务加重的实际,强调要“健全完善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机制。坚持服务优先,依法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留住人才,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民族地区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定向招考本地少数民族考生”。

  在宗教工作方面,主要根据《条例》规定,在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主要任务、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出了许多明确要求,这在《实施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答:《实施办法》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的要求,主要是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调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强调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强调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强调加强工商联建设。在新的形势下,工商联作为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同基层商会不能切断工作渠道,规定“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加强与各类商会的联系,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陆内和大陆外统一战线两个范围联盟中的成员流动更加频繁、联系日趋紧密,要适应新形势,切实做好港澳工作、对台工作、侨务工作。”《实施办法》是如何落实的呢?

  答:《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条例》政策规定的同时,强调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要为湖北发展服务。比如:加强与港澳同胞的联系,了解港澳同胞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做好在鄂港澳同胞有关工作,促进湖北与港澳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交往;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促进鄂台交流合作;加强湖北与海外华人华侨及有关爱国团体的联系,宣传推介湖北,促进湖北与世界各地的交流交往,增进湖北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问:据了解,《实施办法》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方面有许多亮点,请介绍一下。

  答:根据《条例》精神,《实施办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细化。

  重视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锻炼。在教育培训方面,强调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与党校、行政学院联合办学的社会主义学院,教学计划应当单列”;在实践锻炼方面,明确规定“每年干部挂职锻炼总人数中,党外干部应当占10%左右”。

  强调加强党外干部实职安排,作出了“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省政府组成部门一般配备2名党外正职,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配备1至2名党外正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省属本科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等规定。《实施办法》还特别强调,“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的数量应逐步增加,职数集中管理,专职专用”。

  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机制。规定“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每年定期将党外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履职情况等向党委统战部门进行通报”,这就有利于统战部门全面、深入地了解党外代表人士各方面情况,切实担负起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的职责。

  为党外干部履职创造条件,作出了“除另有规定外,党委(党组)会议一般应当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有关文件应当送党外干部阅知”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党外干部能够知情明政,真正行使好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问:《实施办法》作出了这么多具有很强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在学习贯彻方面有什么举措和要求?

  答:《实施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条例》精神的鲜明态度和政治担当。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条例》和《实施办法》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上来,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推动《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根据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省委明年将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确保《条例》和《实施办法》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统战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记者 张辉 通讯员 曾凡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