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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二审 科研人员可兼职办企业

发布时间:2016-03-30 07:52:31来源:SRC-5173

本报讯(记者胡雪璇 通讯员朱博)昨日,《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履行聘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

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

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实施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其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其研发团队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不低于70%。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研发项目经费中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分配,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其中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比例最高可达70%,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

大学生可保留学籍

休学创新创业

草案规定,制定实施高校大学生创业办法,大学生可以采取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落实鼓励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科技人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五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辞去领导职务在岗创新创业,五年内以科技人员身份转化本人完成或者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期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相应职务。

设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

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等开展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将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共担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可达30%,其中省、市州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可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