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答记者问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陈晓露 梁学东)4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白皮书。出席发布会的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程勇、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文利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童海超就湖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去年湖北省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请介绍一下知识产权专家库建立以来的具体运行情况。
答:2015年7月,湖北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聘任大会,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在内,来自多个专业领域共18位专家成为我省首批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这标志着湖北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正式建立。专家库建立以来,运行情况良好,并且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专家库为我省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智力保障,有效提升了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水平。例如,近年来,省内法院受理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大幅增长,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到FTP软件的技术原理、telnet网络远程取证的真实性、网络空间租用者的使用方式等专业技术问题,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的认定标准和裁判结果都不太一致。对此,省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按照专家库运行的相关规定,就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咨询了有关专家,准确查明了涉案专业技术事实,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统一了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
专家库为全省法院的重大调研课题提供了大力支持。受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衔接》的专项课题调研,专家库的有关专家作为上述课题的核心专家,为课题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为我省法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提供了帮助。
问: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数字创意,重塑文化”,请介绍一下我省与“数字文化”有关案件的情况。
答:数字创意促进了文化作品的繁荣发展,也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以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为例,此类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技术性较强,有的案件与“加框链接”、“聚合链接”等新兴、前沿的网络技术紧密结合,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另外,就是新类型案件增多,我省法院陆续受理了涉及电视机顶盒、互联网电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审理此类案件,一方面,各级法院将坚持知识产权审判的“技术中立”原则,积极保护数字技术的发展,促进优秀文化成果的传播,保障数字消费者合理使用文化成果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注重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技术中立”之名、行“盗版侵权”之实的侵权行为,通过发布诉前禁令、判令停止侵权、加大赔偿力度等方式予以制止。
问:刚才谈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请问省法院对我省下一步“三合一”试点工作有什么打算?
答: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有利于加强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也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发挥知识产权打击犯罪、制止侵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就开始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起步较早,成效明显,其成功经验被全国法院誉为“武汉模式”。到目前为止,省法院、武汉中院等4个中级法院和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先后开展了“三合一”试点,经过三级法院几年的试点工作,逐步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已经具备了进一步推广的条件。
下一步,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调研指导,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工作。当然,这项改革不会是一蹴而就的,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将会优先纳入“三合一”的范围,整个“三合一”工作将会是循序渐进的有序推进。
问:当前,我国明确提出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战略,请问湖北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将如何发挥作用,能够做些什么?
答: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最高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法院在上述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湖北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在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责任重大,大有可为。首先湖北省地处我国华中地区的中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可以有效激发长江经济带的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
其次,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点是:加大对有利于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相关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要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以此激励创新、鼓励创业、保护创造。
最后,要通过加强对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