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余景然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徐学敏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免去其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余景然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作者: 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