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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6-07-30 14:20:39来源:SRC-389

  ——2016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源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7月12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结合省审计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3179.2亿元,其中: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6亿元,为调整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86.8%;地方政府债券收入219亿元;转移性收入2804.2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3179.2亿元,其中: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38.6亿元,为预算的89.8%;转移性支出2340.6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423.8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基金收入 146.6亿元,为预算的100.4%;转移性收入236.2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378.4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基金支出91.5亿元,为预算的119.6%;转移性支出286.9亿元。收支相抵,结转下年45.4亿元。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3.9亿元,其中:省本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3.2亿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3.3亿元。收支相抵,结转下年0.6亿元。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255.3亿元,为预算的97.7%。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234.3亿元,为预算的104.2%。收支相抵,当年结余21亿元。

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069.2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收入984.1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要求,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任务,着力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深化财税改革,强化预算管理,财政收入继续保持增长,确保了重点支出需要,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省级预算。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批准《关于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省审计厅紧密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按照预算法、审计法和省人大有关预算决议的要求,对2015年省级预算执行、省级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了审计,报告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情况,并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构建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法制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审计建议。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5年省级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预算执行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面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速持续放缓与刚性支出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对下转移支付结构还需进一步调整优化,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专项资金分配用时仍然较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仍有空间;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依然不容忽视等。

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结合中央营改增、资源税改革,尽快研究出台省以下具体财税体制改革措施,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释放改革红利。注重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继续加大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力度,及时修订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制度、程序,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严格按照预算法关于资金下达的时限要求,加快资金拨付力度。加快健全以一般公共预算为主体、统一规范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促进各类预算有机衔接。建立规范的预算调整事项审批程序,从严控制预算调整。

二、全面推进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拓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范围,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探索部门(单位)财政支出整体评价、财政支出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设计,加强对绩效评价的统计分析,完善绩效评价的质量控制机制和奖惩问责机制,促进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逐步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评价结果随部门预算、决算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探索部分重点民生支出项目向省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地参与评价工作,进一步增强预算透明度。

三、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依法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债务限额和发债指标。要规范举债管理,针对违规变相举债的问题,要加强问责,严肃处理;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的,要依法清理和纠正。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四、增强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注重通过审计促进修订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举措,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定。要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追责和问责,严格按照省委关于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要求,积极推动审计整改同步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单位)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