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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重污染天气分四级预警 红色预警提前24小时发布

发布时间:2016-11-16 07:22:26来源:SRC-419

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赵贝

记者昨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和环境空气质量低于考核要求的地方,明确了两个预警等级:一级预警(严重)包括5种情形,二级预警(比较严重)也包括5种情形。4个月预警期内,辖区空气质量继续恶化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种情形要对当地政府发布预警

办法规定,对相关地方政府发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主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和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优良天数比例等相关指标低于考核进度要求。

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要给予一级预警:当年1月-4月PM10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30%以上,或1月-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当年1月-4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30%以上,或1月-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当年1月-4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25%以上,或当年1月-8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发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在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或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严重突出;因大气污染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

要给予二级预警的也包括5种情形:当年1月-4月PM10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20%以上,或1月-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国家下达省级年度考核值;当年1月-4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20%以上,或1月-8月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国家下达省级年度考核值;当年1月-4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20%以上,或当年1月-8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国家下达省级年度考核值;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发现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领域工作推进不力、进展滞后,或存在虚报瞒报行为;因大气污染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的。

预警后4个月内空气质量继续恶化将问责

办法规定,对相关地方政府的预警期为4个月。被预警地方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按月报送整改落实进度。

给予一级预警的地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安排工作专班实施驻点督办。接到一级预警通知后一个月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空气质量没有明显改善的地方,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省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对于一级预警响应不力、未能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或空气质量继续恶化、严重影响全省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于二级预警响应整改不力的地方,视情况提高预警级别。

重污染天气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办法》规定,各地在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发布预警。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大于200或预测未来 2天日均值大于200时,启动Ⅳ级(蓝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发布。

办法还指出,当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当地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预警响应级别分级落实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和燃煤压减或替代、气象干预等强制性措施,并采取停办大型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等健康防护紧急措施。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警,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对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