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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将发布 反间防谍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2017-03-20 09:43:17来源:SRC-389

湖北日报讯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省政府令39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4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政府规章是自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部出台的相关国家安全领域地方政府规章,也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保障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专门规章。《办法》于3月16日在本报刊发后引起强烈反响。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掌握和正确贯彻《办法》,现将《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和回答。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相关问题

——省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张其宽解答

1. 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答: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行政执法任务,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措施,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

2. 请您介绍一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答: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大战略思想、落实《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颁布《国家安全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一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有力推动了国家安全工作深化发展。省委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要求,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重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省委成立由省委书记担任组长的高规格的省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采取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我省国家安全工作。《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我省国家安全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是落实《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实施《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就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进行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国家安全机关及相关部门在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时的职责权限,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及其他技术保卫执法活动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义务等,为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的迫切需要。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广泛应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利用网络等技术手段,不断加大对我党政机关、国防科研等单位以及金融、气象等重要领域的技术窃密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造成的现实危害越来越大。我省战略地位重要,核心要害单位多、涉密程度高,历来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渗透、窃密的重点目标,也是需要加强防范工作的重点目标。《办法》立足防患于未然,从落实责任、强化制度、严厉惩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有效防范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3. 请您谈一下《办法》的主要特点?

答:《办法》以《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为基础,突出了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特点,并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我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机制、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规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积极防御、依法管理、科学处置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领域国家安全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有效预防、化解和处置国家安全风险。二是明确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政府责任,规定由省、市两级政府统筹协调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推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动合作,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三是明确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部门职责,规定省、市两级国家安全机关(含省国家安全机关派出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第五条、第六条)。四是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有关工作职权。主要包括:加强技术防范指导,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科学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满足其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加强技术防范检查和处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空中信号、电子通信设备、网络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开展技术检测和查验,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科学处置和依法打击(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五是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既是全国其他省市的普遍做法,也是《办法》有效执行的必要保证。

4. 请您介绍下什么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是《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重要职能。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也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由国家安全部、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实施。《办法》重点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进行了细化:一是对许可对象予以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两类对象实施许可,一类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海关、港口、火车站及邮政、电信等枢纽工程;另一类是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第十六条)。这里我着重要介绍一下安全控制区域的问题。为切实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等重要涉密单位的安全,将其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安全控制区域,既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突出防范重点,降低管理成本,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审批范围,减少公民和组织的相关义务负担。《办法》对安全控制区域作出两个原则性规定。一个是明确划设层级和权限,规定由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个是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规定编制、调整涉及安全控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下一步,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将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科学界定安全控制区域的标准和范围。二是对许可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了许可申报材料种类,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所有办理条件、流程及材料种类,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规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投资主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时,有向申请人告之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许可的义务,以增强部门衔接,避免缺审漏审;在明确办理时限和许可条件的同时,为增强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对征求重大利害关系人意见和涉及专业领域问题组织专家会商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条)。三是对防范设施的管理予以明确,规定防范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等(第二十二条)。

5. 请您谈一下国家安全机关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国家安全机关作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对贯彻实施好《办法》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是要认真学法。这是贯彻实施《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安全机关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以法治精神指导工作,努力使我们的每一项工作、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要广泛普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社会上营造学法、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围,以提高人民群众反间防谍的意识和能力。三是要严格执法。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程序、步骤符合法律规定。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我们的执法质量和水平。

我省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湖北省法学会国家安全法治研究会

2017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2月9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93号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加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该《办法》有五大亮点,主要表现为妥善处理了“五大关系”:

妥善处理了中央事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责任。从国家层面来讲,《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就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作出了规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也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由国家安全部、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实施。从地方层面来讲,一些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也专门作出规定,对《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化,有力确保了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办法》的出台,妥善处理了中央事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是对《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在我省贯彻实施的有益补充。

妥善处理了行政许可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出于维护自身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活动,均建立了较为完备、严密的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办法》中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开展审批,是国家安全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不是限制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放慢对外开放的步伐,而是要进一步明晰投资规则,推动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加强对合法投资者的保护。反观近年来,国内部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许可,因选址不当等原因导致项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致使项目停建改建等被动情况时有发生,给政府信誉和投资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妥善处理了依法行使职权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关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职责,以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必然要赋予其必要的职权。依法行使职权与尊重保障人权两者并不冲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本质上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的。为充分贯彻宪法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办法》对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专门机关职权的边界,在程序上提出规范化要求,将职权行使严格地限制在法律框架内,防止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造成对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非法侵犯。另一方面,明确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确保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得到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妥善处理了积极防御与科学防范的关系

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法》规定的反间谍工作基本原则。积极防御要求我们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有效防范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办法》立足于科学防范,突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特点,围绕预防思路、措施、方法的科学化,要求专门机关通过技术防范、物理防范、管理防范等措施,主动作为,靠前防范,严防重大窃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党和国家核心秘密安全,这是积极防御原则在《办法》中的具体体现。

妥善处理了专门机关与齐抓共管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贯彻实施《办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使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更加突出清晰。同时,为增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规定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他机关,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好贯彻实施《办法》的主体责任。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努力凸显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才能编织反间防谍的天罗地网,才能构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公民和组织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

在公众视野中,国家安全一词似乎自带着神秘的色彩与无关己身的属性。事实却与之截然不同。古语有云: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紧密相连,国家的安全与否当然也应当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无论是近期披露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向中国某些团体提供大额资金支持以期扰乱国家秩序,还是之前不算少数的普通公民被外国间谍拉拢、策反的案件,都在敲响着警钟:维护国家安全,刻不容缓。

近年我国陆续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为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就是根据《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现实需要出台的地方实施法,使得国家层面的国家安全立法能够“落地”,具备可操作性。

维护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提出、形成和完善,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雏形和宏观线路图逐渐清晰化。就当下的历史进程和未来发展愿景而言,我国的具体领域的国家安全立法主要分为五大领域:

其一,谍报领域。2014年颁布实施的《反间谍法》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所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该法规定了每一公民和组织都肩负着反间谍的积极作为义务并赋予其相应的检举和控告权利。

其二,反恐领域。2015年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立足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反恐斗争的需要。在国内,我国的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频发,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严峻态势;在国际,我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和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一极,我国国家影响力不断提升,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能力也不断提升,因而理应承担大国的应有责任,以积极姿态参与到国际反恐活动中来。

其三,网络安全领域。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是维护网络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任何公民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

其四,经济安全领域。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经济地位的提升与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经济安全与金融安全问题将日趋严峻。公民和组织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国家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若涉及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中的国家安全利益,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其五,生态安全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但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日益严峻,生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并在第七章专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一节,包括:系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两屏三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的实施与国家安全保护意识

国家安全保护意识是增强法的实效性的核心,指导公民和组织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怎么树立、巩固和提升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呢?

其一,知法。知法是树立国家安全保护意识的前提。《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支持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教育的高度重视。

其二,守法。守法是巩固国家安全保护意识的常态。对于公民与组织而言,守法有两个要求:一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应当与危害国家安全之行为作积极斗争,如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为相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等。国家安全保护意识正是在公民和组织的日常守法生活中根深蒂固。

其三,用法。用法是提升国家安全保护意识的关键。《国家安全法》对积极维护国家安全之公民和组织设立了嘉奖制度、对危害国家安全之公民和组织设立了惩戒制度,《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亦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窃密、泄密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