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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财政所长公款报销私车费用被撤职

发布时间:2017-05-14 20:48:37来源:湖北日报网

  湖北日报网消息(记者裴斌)在正风反腐的高压下,“公车私用”现象大为减少,但少数党员干部开始动歪脑筋,公款报销私车费用等“私车公养”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5月14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每周一案”第68期。本期讲述: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刘某某。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区财政局每月随工资领取公车改革后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刘某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采取由会计签经办,其本人签同意的方式,以开发区财政所的名义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汽车维修费2笔、汽油费10笔共计12643元。
  
  2017年4月,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某某撤销党支部书记处分;区监察局报区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省纪委方面表示,本案中的刘某某,在领取车改补贴的情况下,明知故犯,采取“会计会签、本人签字”的方式,堂而皇之的把私车费用拿到公家报销,不仅逾越了纪律的底线,而且触及了法律的红线,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一点都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