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廖志慧、实习生刘昕)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底,我省实现城镇污水设施全覆盖。
“十三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共规划新增污水管网18887.9公里,改造管网6837.1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59.6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能力430.9万立方米/日,新增(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559.3吨/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36.4万立方米/日。估算总投资656亿元。
全省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生态敏感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应安排排入水体水质标准要求执行更高标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均为提标改造对象。其中,长江支流和主要支流沿线县级以上城市(区)、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应在2017年底前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为保证相关设施有效运转,通知提出,各地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实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乡污水处理厂用地需求。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同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污水管网建设运营市场化。鼓励通过“特许经营+融资租赁”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将管网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交由企业建设运营。
(作者: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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