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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8部门推进工伤保险参保 无争议工伤10天内作出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05 09:57:58来源:湖北日报网

  湖北日报讯(记者李玉麟、通讯员陈维)昨获悉,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8部门联合出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推动全省建设施工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意见》提出,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费用在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意见》要求建立按项目参保“先参保、再开工”长效机制,进一步简化参保缴费手续。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

  另据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记者余鲁西 通讯员陈维)昨日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出台《意见》,提出12条措施,推动全省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谁来缴、缴多少?《意见》明确,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参照本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前,我省已出台《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此次《意见》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如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尽快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流程也将进一步简化。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对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职工,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手续,减轻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垫付压力。

  实行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