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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出台 28种失责失职情形均会被问责

发布时间:2017-10-17 07:12:28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凌墨)经省委同意,《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责失职的28种问责情形。我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若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将被严肃问责。

这28种具体情形,涉及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几大方面问题。

其中,“在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特别是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责任履职不到位的”,“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处不坚决,在扶贫脱贫、救灾救济、集体‘三资’管理、征地拆迁和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等情形,都在问责之列。

根据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从重问责:对抗、妨碍问责调查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掩盖、袒护的;长期失察失管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

去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充分体现湖北特色,总结我省问责实践的经验,将《问责条例》进一步细化,将问责对象扩大到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同时,《实施办法》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旗帜鲜明体现“失责必问、尽责免问(责)”的导向,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其中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或者失误的,可以免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