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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发布时间:2018-10-11 08:40:20来源:湖北日报

多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号)指出,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21日。

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四大方面。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明晰责任、落实主体、创新手段、强化协同”的思路,加快构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主要改革方式有哪些?

答:一、取消审批。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审批改备案。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来设定证照目的的事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罚。

三、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机关要制作统一规范的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四、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促进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五、强化准入监管。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要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湖北日报通讯员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