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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处罚10天后第三次醉驾获刑2个月

发布时间:2018-01-22 13:48:37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贾雪梅 通讯员鲁昕 高尚)两次酒驾被吊销驾驶证后,男子不知悔改还要无证“醉驾”。1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汉阳区检察院获悉,该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7月,周某就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17年7月,周某再次酒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被处罚仅10天后,7月27日晚,周某无证驾车行至琴台大道,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6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汉阳检方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汉阳法院采纳了汉阳检方的指控,但因周某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近日,汉阳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