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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 科学立法刚性“护水”
发布时间:2014-01-18 07:03:17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 秦尊文)湖北有“千湖之省”美誉,又是三峡大坝库区和南水北调水源地所在地。依靠众多湖泊的滋养,湖北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鱼米之乡。但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湖北湖泊面积锐减、水质堪忧、功能衰退。上世纪50年代以来,湖北省100亩以上湖泊从1332个减为843个,湖泊容量从131亿立方米缩减为57亿立方米。由于过多围垦、围网、围堤、乱修乱建、滥捕滥捞等,破坏湖泊生态系统平衡,导致湖泊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损害,生态功能严重退化。在全年期评价的湖北省26个湖泊中,Ⅰ类水湖泊仅1个,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湖泊共有11个。湖泊管理保护形势严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我们必须保护好我们的优势资源。

  除了发展过快导致我省水资源受到威胁,污染也是导致水资源紧张的重要原因。在湖北,许多人认为是水资源十分丰富。实际上,由于降水的时空不均,湖北存在着区域性的水源性缺水;更重要的是,由于水污染的扩大,还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质性缺水。

  近年来,省人大高度重视科学立法,刚性“护水”,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如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又即将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湖北省“两型”社会法律法规建设又迈出新的步伐,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继续在全国发挥引领作用。

  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来保护水资源,这对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为省人大立法顾问,省社科院副院长、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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