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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庭审纪实(上)
发布时间:2014-04-24 07:30:58来源:楚天金报进入电子报

  图为:曾建军等5人案庭审现场

  图为:陈力铭等5人案庭审

图为:被告人刘汉沮丧退庭

  楚天金报讯 文图/湖北日报报道组

  4月19日12时15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法槌落下,全场肃静。审判长宣布,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庭审休庭,择日宣判。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完成了历时17天的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以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20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总人数百余人,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涉黑犯罪组织之一。该组织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后果之严重,均属罕见。

  从3月31日起,随着法庭审理步步推进,隐藏于迷雾之中的黑罪被抽丝剥茧,一个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密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不断清晰。

  ■庭审进行时

  检方指控近20宗罪名

  分七案起诉查清事实

  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该案件涉案人数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复杂、罪名较多,为了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案分七案起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

  其中,第一合议庭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汉、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控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第二合议庭在咸安区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

  第三合议庭在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一案。

  第四合议庭在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郑旭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第五合议庭在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

  第六合议庭在嘉鱼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刘淼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

  第七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等3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组织特征

  哥佬倌与小弟的规约纪律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以刘汉和刘维、孙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某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等为骨干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某负责执行刘汉指示以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以黑护商。

  刘汉是最大的哥佬倌

  在第一合议庭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刘汉、缪军、孙华君、唐先兵、车大勇、仇德峰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等100多份证据,证明组织形成发展过程;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且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被告人车大勇供述:刘汉是我们那里最大的哥佬倌,也是最大的老总,他还有几个兄弟,他说话最算数;孙某是他的手下,还有些我不清楚,孙华君、缪军是孙某的小弟;我和唐先兵、刘岗、李波是缪军的小弟,听他的安排。

  被告人仇德峰供述:刘汉是刘勇(即刘维)的哥,他们兄弟虽说见面的机会不多,但我看得出来,虽然刘勇是“操社会”(四川话)的大哥佬倌,但他在刘汉面前是非常听话的。

  小弟肯定要听大哥的话

  在第二合议庭刘维等7人案庭审中,辩方认为,在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罪行中,刘维均系个人行为,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诉人回应称,大量的证据证明,刘维是否认识本案的全部组织成员,并不影响刘维在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地位。在第三合议庭对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与曾建军的一段对话,揭示了这种组织内部的从属关系——

  问:你和刘维什么关系?

  答:他是我的哥佬倌,我是他小弟,混社会的那种大哥小弟关系。

  问:刘维怎么管理你们?

  答:我是刘维小弟,张伟、曾建他们是我的小弟。刘维有事,先交给我,我再交给曾建他们,比如看场子。工资也是刘维发给我,我再转交给张伟他们。刘维有时还给钱,要我拿去给小弟买衣服,1997年前后,每次都差不多花一两千元买衣服。平时,没钱就要,刘维有时给几千元,有时给一两万元。

  问:明知刘维让你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为何还听他的话?

  答:小弟肯定要听大哥的话。他说过,不听,就别跟他混了。跟着他,他照顾我。在我1994年到1996年服刑期间,刘维给我生活费,还出钱帮我减刑半年。出狱后,要我跟着他干。

  公司遇到事打架要打赢

  对于渗透暴力文化的组织规约,庭审中,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多次否认其存在,但对该涉黑集团所犯多起命案的调查,形成有力反驳。

  起诉书指控,汉龙集团在绵阳小岛工程开发过程中,与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村民多次发生冲突。1998年,时任汉龙集团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安、被告人唐先兵,在一次冲突中被小岛村村民熊伟打伤,按照刘汉在组织中所倡导的“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等规约,唐先兵起意要报复熊伟,并请同为保安的仇德峰等人帮忙。

  公诉人出示证据表明,1998年8月13日23时许,仇德峰在绵阳凯旋酒廊发现被害人熊伟后通知唐先兵,唐先兵即带上水果刀赶到凯旋酒廊。仇德峰向唐先兵指认熊伟所在位置后,按唐先兵要求租了一辆出租车停在附近接应。唐先兵走进酒廊,持刀朝熊伟连扎两刀后,坐上事先租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当日,熊伟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唐先兵杀害熊伟的行为是否出于敢打敢冲的组织规约,其作案动机是个人矛盾产生的报复行为还是为维护组织利益等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了肖永红的供述:“刘汉和孙某都跟我们说过我们要出去打架的话,要打就打赢,打输了就不要说,打赢了回来才有面子,而且公司有些员工打架闹出事了,公司都会出面解决,赔钱或是找关系。整个公司都存在尚武之风,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

  公诉人认为,肖永红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该组织为排挤对手,确立非法地位,逐步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正是刘汉涉黑集团所倡导的暴力文化,成为像唐先兵这样的集团成员敢于杀人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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