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受害人控诉刘汉刘维涉黑集团犯罪事实
图为:法警将证据交到辩护人手中
图为:控辩双方
楚天金报讯 文图/湖北日报报道组
■行为特征
枪弹与利刃制造的血腥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就是要我搞死他
起哄闹事、暴力威胁、血腥杀戮,该涉黑组织的暴戾之气触目惊心——
在第一合议庭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的指控,出示了三组证据。
一是为维护组织非法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所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证据。
二是该组织成员为谋求经济利益、非法聚敛钱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
三是该组织成员逞强争霸、报复他人,按照组织的规约和纪律,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的犯罪行为的证据。
公诉人指控,自1993年以来,该组织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公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人民币94005元;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窝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非法买卖、持有各类枪支20支、军用子弹、钢珠弹2840发、手榴弹3枚;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伤;实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其中被告人刘汉,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指挥、组织、策划了故意杀害王永成和史俊泉(犯罪中止)等犯罪行为;被告人刘维直接组织、指挥了杀害周政、陈富伟、曾斌、阮孝龙,并致张某轻伤,李某轻微伤等犯罪行为。
在刘维等7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害人周政因琐事与刘汉、刘维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带曾建军在广汉市赌博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因争夺势力范围再次与周政发生冲突。为排挤对手,刘维指使曾建军干掉周政。曾建军邀约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共谋杀掉周政。
作案后,闵杰三人开车逃离现场,曾建军随即安排闵杰将张伟、曾建送至广汉市火车站附近一住处躲藏。次日,曾建军将已枪杀周政的事情向刘维汇报,刘维出资并安排曾建军将曾建、张伟送往成都躲藏。后曾建军被安排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
在第三合议庭对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讯问曾建军——
问:刘维为何要杀周政?
答:周政当时的势力比刘维大,周政也想收保护费。刘维说,要我找几个人干掉周政。
问:干掉是什么意思?恐吓、威胁、打残还是别的?干掉是不是死命令?
答:刘维就是要我搞死他。
枪与刀
枪与刀,是体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关键证物。
在第六合议庭旷晓燕3人案庭审中,检方指控,2007年以来,旷晓燕先后非法持有黑色“六四式”手枪一支、钢珠枪一支、银白色手枪一支、带消音器制式进口手枪(B6937)一支、黑色进口手枪一支及钢珠弹640发,并指使刘光辉为其保管,后又分别流转至李万军、李志英处。2013年3月19日,公安机关从李万军及李志英处将枪支、弹药查获。
旷晓燕辩称,其持有枪支,只是出于个人爱好。五支枪在他手中从未曾用于犯罪活动。
公诉人指出,个人爱好、未实际使用并非减罪情节。若枪支用于犯罪活动,则是加罪行为。旷晓燕非法持有的枪支虽未用于犯罪活动,但提升了其暴力性,对人民群众产生威慑作用,且充实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装备规模和暴力规模,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月2日下午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当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几排枪支弹药,一一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时,法庭寂静无声。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这些证据与自己毫无关系。辩护人质证时认为,看到这些枪支物证,感到震惊和震撼,对枪支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与刘汉没有关联性。
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枪支是为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犯罪,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被告人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
管制刀具也是该组织的“常规武器”。根据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或2004年,有一次田伟(另案被告人)从员工宿舍拿出很多刀交给保安队长周某,这些刀是用一张床单包着,我帮周某拿到了他的宿舍。大约有20把刀,每把刀大约四五十厘米长,单刃,木柄,木柄上有火烧印,做工粗糙,我可以画出来。
(作者: 编辑: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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