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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庭审纪实(下)
发布时间:2014-04-24 07:31:47来源:楚天金报进入电子报

  “友情牌”

  检方还出示第四部分共二组证据,证明该犯罪组织通过贿赂、拉拢腐蚀等手段,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轻罚或轻罪快放。

  根据检方指控,为拉拢、腐蚀刘忠伟、吕斌和刘学军,刘维大打“友情牌”:2001年至2008年期间,每年春节刘维都邀请刘忠伟一起吃团年饭,给他发红包,每次2000元至10000元不等。2002年,刘忠伟的女儿要到成都上学,刘维出资22.7万元为其购买了一辆轿车。2008年,刘学军过生日,刘维送了他1万元港币。检方指控,刘学军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刘维给予的皮衣、现金,并向另案被告人旷晓燕索要房产1套,共计折合人民币63万余元;刘忠伟先后10次非法收受刘维给予的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27万余元;吕斌先后3次收受刘维给予的皮衣、现金和手表,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在刘维的拉拢腐蚀下,刘忠伟、吕斌和刘学军背弃本职、自甘堕落。刘学军以隐匿、销毁案卷材料为条件,请刘维帮助其升迁,发生命案后多次通风报信;刘忠伟、吕斌为刘维提供枪支配件和子弹,吕斌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汉、刘维4个超生小孩上户口。三人明知刘维是陈富伟被枪杀案重大嫌疑人,均隐瞒不报。

  弟弟死得太惨了!

  4月2日上午,刘维等人案庭审中,公诉人申请证人、被害人周政的姐姐周某到庭作证,得到法庭允许。在法庭上,周某某就其弟弟在广汉遭刘维手下残忍杀害一事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在接受完询问离庭时,她失声痛哭:“我弟弟死得太惨了!”法警搀扶着她缓步离开,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刘维低头不语。

  在法庭调查的讯问环节,刘维在庭上翻供,并辩称他与周政并无过节;但在随后的举证质证环节中,面对详实的证据材料,刘维又辩称,当时他是为了教训周政,就安排曾建军去把周政打伤打残,但没想到致其死亡。

  周某出庭作证,谈到在过去的整整15年中,周家人不愿再提及此事,也不敢提及,只有把这份无奈的怕与恨埋在心底。面对受害人亲属,刘维对周政的死表示道歉,也对这样的结果表示遗憾,但仍辩称他和周政之间并无过节,并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

  焦点问题的控辩交锋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被告人从事的是普通职业吗?刘汉、刘维在组织中是何角色,应负什么责任?

  “参加”并不要求有正式仪式

  在长达17天的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多个合议庭,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充分举证质证,就多个问题展开交锋。

  其中,在第五合议庭对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3人案的审理中,4个焦点颇具代表性——

  辩护人:被告人进入公司时,并不知道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人:被告人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汉的管家、保镖,跟随刘汉多年,每天陪侍刘汉左右,对刘汉刘维等人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刘汉在刘维、孙某等人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应认定“明知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三被告人都知道刘维是混社会起家,手下有一大帮打打杀杀的兄弟,都知道刘汉多次赌博行贿等等。

  此外,即便行为人开始不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知道真相之后没有退出,也应当定义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人:并未有任何仪式和书面、口头证据,如何证明被告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三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参加该组织的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要求具有正式的仪式,或者是有书面的、口头的明确表示,只要在该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参加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就应当定义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人:自2001年开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完成。被告人从事的是普通职业,是正常的、合法的工作。

  公诉人:三被告人作为管家、保镖,持枪保护雇主,已超出了普通人身保护的服务范围。三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为违法犯罪而生,虽然他们与刘汉之间存在老板与员工的关系,但是同时,他们也是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犯罪的过程。

  我们注意到,辩护人一直在强调,三被告人职业的合法性,但是,有哪一个合法的公司会要求自己的员工非法持枪?又有哪一个合法的员工会接受老板的授意,实施违法犯罪?

  辩护人:汉龙集团是合法企业,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汉龙集团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该组织的依托和犯罪工具,汉龙集团的员工也不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起诉书也没有将该集团的所有员工视为黑社会成员,而仅仅将为组织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个别员工进行了举证。

  刘汉应为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对公诉意见中刘汉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被告人刘汉及其辩护人在首轮辩护中极力否认。刘汉称,起诉书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都是个案,不能借此给他“戴上黑社会的帽子”。

  公诉人认为,已通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充分认定,刘汉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汉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绝对的领导和权威。

  刘汉在自行辩护时称,“刘维的事与我毫无关系,他做过的事我不知道”。“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没有伙同他人犯过任何罪”。

  公诉人指出,该组织的成员曾建军、桓立柱、王雷、仇德峰等多人均证实,“孙某、刘维平时都听刘汉的,刘汉就是他们的‘哥佬倌’。”“刘汉说话算数,他是我们这个圈子里所有人的老大。”同时,从该组织实施的具体个案看,刘汉只需一句指示,一个电话,孙某、刘维等人就将其作为必须完成的命令,而不管执行这种命令可能会对社会甚至自身造成恶果。刘汉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协调、运转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对组织成员有着绝对的控制力,在组织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指挥实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认定其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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