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就城市管理等制定地方性法规
湖北日报讯 (记者翟兴波)昨日的省两会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表示,一旦立法法修正案在今年3月初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顺利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将及时启动相关工作,积极、稳妥分步赋予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
目前,我省共有设区的市12个,其中只有武汉市作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付正中说,依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我省另11个设区的市将享有地方立法权,即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立法。同时,在恩施自治州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1个设区的市和1个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具体时间和步骤,由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指出,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不少城市往往依赖“红头文件”进行社会治理,虽满足了一时之需,但其治理的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极大,城市自身发展严重失序。通过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使各地改革于法有据、有法支撑。
短时间内增加多个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如何保障地方的立法质量?付正中表示,一方面,我省将督促有关设区的市加强立法机构和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等,充实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队伍建设,适应设区的市法规报批、备案审查的需要。我省已将立法条例修订纳入2015年度立法计划,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2016年初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报批等有关要求、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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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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