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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秸秆禁烧]湖北《决定》内容强化政府责任 力推禁用结合
发布时间:2015-02-01 16:56:53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记者周三春)2月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2015年湖北省“两会”期间,通过大会审议。又一治霾“利剑”出鞘。相关人员对《决定》内容进行了解读。

  “《决定》从行文布局上,并没有使用条文式、法规式的决定,而是分成四个部分。明确了这个决定的指导意义。分别从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原则、露天禁烧、推进综合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提出了要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代表腾鑫耀表示。

  5月1日起,全省域露天禁烧

  《决定》指出,“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的总体目标。

  为何实行全省范围内禁烧?腾鑫耀解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好处,在调研过程中,得到广大干群的肯定和拥护。外省,荆州、荆门等地已有先行先试的经验。如果划定区域禁烧,可能会导致攀比心理,不利于禁烧工作的推进。因此确定了湖北省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湖北省“两会”期间做出的《决定》说明则指出,据省农业厅统计,湖北省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已经达到75.5%。随着湖北“三维纲要”生态建省的推进,农民意识的增强,秸秆综合利用的示范带动作用,利用率必将逐步提高。综合以上考虑,因此提出以上目标。

  荆州万华板业车间,利用秸秆生产出来的无甲醇地板。(资料图)  

  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不可分割

  《决定》条文中指出,以禁促用,以用促禁的基本原则。腾鑫耀指出,要牢牢把握露天禁烧与综合利用的不可分割性,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目前湖北省秸秆年产量已达到3000多万吨。露天禁烧不能一禁了之,更重要的工作在于疏堵结合,综合利用。

  “《决定》中较大篇幅指出了秸秆综合利用中的政府职责,科技支撑和产业化要求。尤其是对于已经较为成熟的’五化’处理方法的推广,体现出了人大《决定》的号召性和引领性” 腾鑫耀说到。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记者看到,条例原则中,首先提出的就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中政府的主体责任,并做了具体规定。

  武汉大学法学副教授罗吉评价:“秸秆露天禁烧监督与环保有关,综合利用则涉及农业、规划、财政等多个部门。确定政府主体责任,很有必要。”

  腾鑫耀介绍,《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起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是一大亮点。在路露天禁烧方面,既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指导,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完善禁烧措施,加大防控和执法力度。

  在综合利用方面,《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编制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督办责任,地方政府资金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扶持问题。

2015年湖北“两会”,人大代表在审议秸秆露天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决定》。
  

  制定过程兼顾《决定》推进、推广

  “此次《决定》出台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在制定和出台过程中,兼顾相关工作和内容的推进、推广”。 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付正中指出。

  据了解,在该决定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双方相关人员就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建议。做出决定与推动工作相结合,有利于决定今后的施行。

  而将该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有助于听取更广泛意见,也是宣传人大制度,宣传秸秆禁烧《决定》内容的过程。

(图片来源:网络)
  追责问题遵循既有法规

  记者同时了解到,此次就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不同于制定法规,而是强调号召性。因此《决定》只对违法行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违法行为按照既有法规规定处罚。

  经梳理统计,湖北省共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秸秆相关规定。从国家层面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相应法律责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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