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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祝捷:让反腐败的力量更集中更高效

发布时间:2017-12-07 10:16:48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艾丹

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的关键

记者: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如何看待这项改革?

祝捷:“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十九大报告中备受关注的内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建构完善的国家监察体系,核心是形成统一、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关键是整合监察资源、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目的是理顺体制机制,形成制度合力,预期效果是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的关键,也是反腐败斗争从“关键少数”向基层延伸的关键,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巩固反腐压倒性态势靠各方通力合作

记者:在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中,检察机关承担的角色令人印象深刻。今后,反腐败的主角是不是转变成监察委员会?

祝捷:不能简单地以谁是主角来论断。反腐败斗争是一个系统工程,反腐败机构也是一个体系,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各机关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有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成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划转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承担。这是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组织机构和职能上的重大变化之一。可以预见,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监察委员会将承担主要职能。这是监察委员会履行好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关键,解决了长期以来监察权限不明、监察手段不够、监察措施不足、监察效果不强的问题。

由于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职权转隶监察委员会,很容易让人产生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斗争领域会取代人民检察院的误解。首先,人民检察院在反职务犯罪方面,有着侦查、公诉和抗诉等职能,试点地区的改革只是将侦查职能转隶监察委员会,而不是将全部职能转隶。其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隶,更多不是权力的重新排列组合,而是职能和观念的重构,应当有着“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正确看待机构改革和职能转隶。

“留置”取代“两规”体现法治思维

记者:在人们的印象中,“两规”频频出现在反腐败斗争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体现了怎样的改变?

祝捷:“两规”一词,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被审查对象采取的一项措施。由于“两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因而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性质。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两规”经常受到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中,规定了留置的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表面上看,留置也是针对被监察对象的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两规”比较只是用语的变化,但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却体现了法治思维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运用,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变化。

“留置”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是具有国家法律属性的强制措施。11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包含关于“留置”的规定,为留置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审查阶段而未进入侦查阶段前,能否限制被审查人人身自由的疑问,根据“留置”措施的属性,获得了较好的解决,实现了丰富监察手段的目标。留置作为一项国家法律意义的措施,不同于“两规”只适用于党员,也能够适用于非党员的公职人员。“留置”取代“两规”也更能够体现监察全覆盖的特点。

标志着反腐败斗争转向标本兼治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这意味着反腐败推进到了怎样的阶段?

祝捷: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惩治腐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信念。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表明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到了能够用法律予以总结,用法律加以推进的程度,是反腐败斗争从以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的标志。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不敢腐的震慑需要完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笼子需要加强防范机制,不想腐的自觉需要构建教育机制。用法治方式立规明矩,用法律的规范性强化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用法律的严谨性提升纪律和规矩的科学性,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也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必将推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将一些党内法规中有关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的要求和纪律,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为权力监督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已经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