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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三部法规两度修改 构建法治生态护航绿色发展

发布时间:2019-01-04 17:57:13来源:长江日报

  “东湖这么美,有空要多来走一走!”东湖边,一位游客的感慨代表了大多数武汉市民的心声。然而,大美东湖的背后,是立法决策者用20年时间铺就的法治路径。

  1998年到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度修法,保护东湖优美的生态环境,从最初强调管理,到侧重保护,再到如今坚持生态优先、着力绿色发展,变化的是法规条文,不变的是用构建法治生态护航绿色发展的理念和决心。

  早在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目录中,武汉东湖风景区就赫然在列。在此后的十几年里,头顶“国字号”风景名胜区的光环,让东湖成为武汉市的一张“城市名片”。然而,在这份光环的背后,一些让人触目惊心的沉疴也渐渐浮出水面——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无证餐饮遍地开花,水体严重恶化,水质逐年下降……

  面对东湖无序开发的乱象,城市的管理者痛定思痛,开始正视制度上的缺位,也意识到必须用立法手段定规立矩、以法制建设补齐短板。

  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由东湖风景区管理局统一行使。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工作步入了法治轨道,依法治湖的理念由理想变为现实。

  2003年,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将重新制定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列入了立法调研项目。在近4年时间的调研中,反馈上来的建议和意见近百条,其中最没有争议的一条,是新条例必须以保护为核心。

  2007年7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东湖名胜风景区条例》。为了体现以保护为核心的立法精神,新条例删去了原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不再仅仅是针对行政管理,而是更侧重风景区的保护,更加贴近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立法理念下,对风景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也突出了对东湖水体的保护。

  立法理念的转变,也带来了东湖水环境的质变。2007年,东湖水质从劣Ⅴ类上升至Ⅴ类,水质污染得到控制并逐步进入恢复期,东湖水环境首次实现质变升级。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国家五年规划,武汉市政府积极跟进,力图进一步加强东湖生态环境保护。

  2017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促进和保障城市亮点区块建设的决定》,明确生态优先、林湖统筹、城湖融合、人水和谐的原则,确立将东湖生态绿心打造成为世界级城中湖典范的目标,为全面修定《武汉东湖名胜风景区条例》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8年11月22日,东湖,迎来了其法治化建设20年来的两度修法。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

  春去秋来二十载,三部法规两度修,在不断变化的法规条文下,恒久不变的是“只为留下最美东湖”的法治精神。

(作者:  编辑: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