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内容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5年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全文:
(作者: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