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对核安全事故“兜底”?
会适当给予补偿
将专门立法完善
我国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核电技术在建运行56台,其中运行36台,在建20台,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于明年起施行的核安全法将填补我国核能事业发展30多年来的法律空白。环保部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表示,核安全法对于推进我国核安全法治建设、体制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推进中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核一旦发生事故就不是小事,是大事,所以要确保万无一失,绝对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这部法律可以用四个“严”字来概括,即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则。
童卫东特别提到,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每一个环节都有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这在目前行政审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这么多许可,应该说是非常少见的。”
此外,从罚款力度上,法律所设置的罚款最高金额是500万元,“光罚款还不管用”,还设置了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行为罚。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罚款问题上,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曾提出力度不够的问题,例如,对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对直接责任人处罚上限是20万元。对此,童卫东表示,罚款上限提高多少是合理的难做一个科学的结论。在实践中,技术支持单位做虚假结论的情况不会很多。
童卫东表示,关于罚款制度怎么合理,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法工委正在将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未来可能会有一些标准来规范。
法律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童卫东补充说,目前来看,投保责任保险保额是3亿元,比较低,可能还需要调整。
(作者: 编辑: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