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婴遭高空坠物砸伤引社会关注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童童被推入重症监护室,仍处于昏迷状态。 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图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近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
此事并非个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多以悲剧收场。
虽然每次事故发生后都引起社广泛关注,但是因为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存在难以取证、肇事人身份难以确定、肇事人未成年等问题,使得事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高空坠物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该如何治理?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责任认定可考虑三种情形
面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任国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相)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情形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陕西律师张军看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在民事侵权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简单来说,责任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才能免除己方责任;若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律师谷泉告诉记者,在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谷泉说:“如果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则有可能是年久失修,也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可能还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侵害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成年人抛物由家长担责
据记者了解,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任国友说,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张军直言。
“如果侵权人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谷泉告诉记者。
高空抛物须多方联合治理
如何治理高空抛物行为?
对此,任国友分析说:“首先,街道社区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区生活氛围,让广大居民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其次,社区管理部门要加大日常监控和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隐患,有条件的小区要加装监控;此外,社区要联合派出所开展专项宣传,加大对高空抛物实施者的威慑力。总之,通过多方治理,还社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在谷泉看来,可以从五个方面避免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物业公司应该负起责任,检查建筑物外立面,并向所有业主普及法律知识;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多进行警示教育,告知高空抛物除了不文明,也可能触犯法律;在容易发生高空坠物地段设立警示措施,提醒业主也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多设立监控设施,减少举证成本;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教育他们爱护环境珍惜生命,提醒他们注意安全。
除了相关的管理、提醒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还提出,要对高层建筑的窗户设计进行改良。“高空抛物一是可以扔的更远,二是在二三十层的高度扔个小石子都能将人砸死,所以要严格高层建筑窗户设计评定标准,对交付的商品房要有要求,业主在接收房子后装修时,也要遵守这个要求,装修公司也不能轻易改变窗户设计”。
(作者: 编辑:瞿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