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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户籍管理新规:大学毕业两年可在就业地落户

发布时间:2014-08-29 06:30:19来源:SRC-13

  楚天金报讯(记者周寿江)继去年推出《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十二条》之后,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推出深化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八条措施。

  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服务企业招工用工是新八条的一大亮点。该条措施明确,凡合法注册登记、用工人员达50人以上(省公安厅称此前要求100人以上——记者注)、具备住宿条件(省公安厅称包括租房——记者注)、有协管人员的企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同时,在中小城镇企业工作满3年且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租赁),可申请在当地落户。

  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中小型企业聘用的技术人才,可申请在企业所在地落城镇户口。企业从海外引进中国籍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地的限制,可选择在省内任一就业创业城市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聘用流动人口20人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公安机关上门办理居住证。

  新八条进一步改进高校学生落户制度,方便毕业生就业创业。措施明确,被本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不迁移户口;毕业后在省内就业创业的,凭毕业证、就业创业相关手续和住所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超过两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留学回国人员,符合就业创业地落户基本条件的,可申请在当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