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方琳)3月6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三部门已联合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37个艰苦地区涉及十堰、宜昌、襄阳、孝感、黄冈、恩施、黄石、荆州、咸宁、神农架林区等所辖县市区。
学费如何补偿?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万元/学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代偿。
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作者:周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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