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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武汉职业打假诉讼:狂购52万“瑕疵”海参索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6-03-09 21:26:57来源:SRC-13
  荆楚网讯(通讯员 王田甜  刘嘉  潘捷)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消费主体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成功的维权行动也屡见报道。“无本万利”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笔者发现江城“职业打假”诉讼并不鲜见。盘点2015年武昌区法院共受理17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至少有12件为“职业打假人”所为,占到同类案件的71%。武汉中院的情形也大体类似,职业打假案件占到产品责任纠纷类案件的47%。
 
  狂购52万元干海参索赔  曾赴多地买海参维权
 
  2014年8月31日,原告杨某(职业打假人)向被告武商量贩生活馆支付20万元订购了总价款为52万元的D牌干海参四十盒,其产品标签中标注的配料为干海参,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SC/T3206,规格淡干二级,营养成分表显示蛋白质含量为50.3g/100g,钠含量为12568mg/100g,营养价值叙述为“味甘咸,补肾,益精髓,摄小便,壮阳疗痿。其性温补,足敌人参,故名海参。现代研究表明,海参具有提高记忆力,延缓性腺衰老,防止动脉硬化、糖尿病及抗肿瘤等作用”。
 
  杨某认为,经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自己购买的D牌海参的蛋白质含量为46.5g/100g,未达到食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钠含量为11491mg/100g(根据相关法条换算,钠含量11491mg/100g换算为食盐含量应为
29.19g/100g),但食品的标签上也未标注添加食盐。以及宣传册宣称该产品有治疗、疾病预防功能,涉嫌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请求判令:武商量贩生活馆退还原告购物款52万元,并赔偿原告520万元。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列举的问题,并非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说明书虽涉及宣传治疗、疾病预防功能,有夸大宣传的嫌疑,但并未针对食品安全进行了不实的表述。综上,超市并未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院对杨某要求按照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015年9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限期退还杨某货款52万元,杨某同时退回四十盒涉案D牌海参给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如杨某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盒13000元的价格折抵货款;二、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蔚然成风  法官呼吁合理维权
 
  武汉中院通过对数起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这些案件特点明显:一、被告均为市内各大超市。二、“职业打假人”通过甄别、选择,在超市购买自己认为有质量或仅仅是外包装有瑕疵的产品(多数为食品),然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超市未尽到查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职业打假人追求的目的与普通消费者的“退货”、“较真”、“赌气”不同,他们追求的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支付价款“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因此购买商品数量和价格通常较大。四、职业打假案件的结局一般有两类:绝大多数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通过法官陈述利弊,职业打假人一般都能与超市方沟通协商,取得一定经济利益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或签署调解协议。极少数案件会以判决方式结案,“职业打假人”大获全胜的案件居多。
 
  法官同时指出,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鼓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从原则上,只要是客观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就不应否定。在法庭上,“职业打假人”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他们深谙法律规定,熟悉维权程序,单次诉讼标的额大,出手可谓“快、准、狠”。这个群体的兴起,依靠的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政策带来的“红利”,职业打假诉讼的适度增多,能够倒逼生产、销售企业在细节方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但同时法官也提醒,“职业打假人”应注意适度、依法、合理维权,要警惕“职业打假人”聚拢成团、形成产业链,出现恶意诉讼、集团诉讼,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