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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纳税人吃请 两名党员受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7-07-03 07:33:26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2日从市纪委获悉,两名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宋某某,男,中共党员,2014年至今任某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三科干部。毛某某,男,中共党员;曾某某,男,普通群众,2人2014年至今均为某区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一科干部。

2016年4月26日下午,毛某某、曾某某到某公司进行一项评估,17时20分左右评估结束后,受企业法人殷某某的邀请,两人与原管理员宋某某一起接受纳税人吃请。

办案人员说,宋某某、毛某某身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理应受到党纪处分。曾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要管住自己的“嘴”

宋某某、毛某某身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管不住自己的“嘴”,受到党纪处分。实践证明,不少党员干部腐化变质,都是从点滴的“小事小节”开始的。贪欲无止,切莫放纵,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自律,切莫因一时“贪嘴”而吃下苦果,致使小节铸成大错。

(通讯员段晨晨 记者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