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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钱物100多万 武汉一名企业负责人被开除党籍

发布时间:2017-12-10 23:34:19来源: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2月10日讯(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何政涛)10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企业负责人因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物,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叶和平,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在三角路村委会任职,1991年任三角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4年任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4年三角路村改制),2013年3月任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3月退休。

1999年1月至2017年2月,叶和平在任三角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及退休后,利用职务上便利(影响)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钱物人民币174.1万元、港币10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叶和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丧失了党员的基本条件。经武昌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叶和平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执纪者说

治理基层贪腐,惩治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只有利剑高悬,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才能巩固基层反腐败压倒性态势。要切实加强执纪问责,把严明纪律的震慑力传导到基层,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加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运用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形成震慑。要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严格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既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