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12日讯 12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履职不力未及时发现村级资金问题,一名总支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黄锦堂,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汪集街宝复总支书记,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任白洋总支书记,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任汪集街武装干事,2017年4月至今任冯铺总支书记。
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黄锦堂任汪集街宝复总支书记期间,履职不力,在村级资金拨付方面失察漏管,对宝复总支下辖绿湾村以虚增项目支出、截留收入不入账等方式设立账外资金,账外举债新增村级债务,以吃喝招待、送情送礼等方式挥霍浪费村级资金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负领导责任。
办案人员介绍,黄锦堂在任汪集街宝复总支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力,对汪集街绿湾村财经违纪问题负领导责任,黄锦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履职尽责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在其位就要尽其责,容不得丝毫懈怠。少数党员干部该负的责不负,该履的职不履,该管的事不管,对于“眼皮子”底下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滥当“老好人”,只做“太平官”,长此以往,不仅会养痈遗患,而且自己也难脱干系。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对照案例,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履行好分内之责、当然之责、首要之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挺纪在前,加大责任追究和通报曝光力度,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敢于较真、敢于碰硬,以“违纪之事”倒查“失责之人”,形成震慑,倒逼各责任主体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郭辉)
(作者:王会)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