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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改由司法选任管理

发布时间:2014-11-29 06:54:01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通讯员邓七一)27日,记者从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上获悉,我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实施重大改革,具体包括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等内容。

  根据试点方案,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将不再由检察机关选任,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将分为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机关负责选任。

  在监督范围方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将纳入监督范围。此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两类案件”、“五种情形”。

  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将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按照规范程序提供案件材料和案情介绍。另外,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不同意的,将可以启动复议程序要求组织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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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我国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全面推行。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两类案件”、“五种情形”实行监督: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作为首批试点的10个地区之一,11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组织人民监督员对2620件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建议2700余件。

  今年,我省又被最高检、司法部确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省份。

  (整理:记者王馨 通讯员邓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