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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被征地农民将获养老保险补偿 不低于年人均收入3倍

发布时间:2014-12-11 06:44:44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记者胡蔓、陈屿、通讯员宋廖)昨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此次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意见》明确,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达全国中上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保”

  记者 胡蔓 陈屿 通讯员 宋欣然 廖潘腾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究竟如何保障?昨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的相关负责人。

  问: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问: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问:如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发放到位?

  答:全省建立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问:怎么对被征地农民实施分类参保?

  答:被征地农民将根据其年龄或就业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时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