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9.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职权法定,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推进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设定权力和行使权力,没有法定依据不得作出或者变相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则放,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打造审批效率最高、发展环境最优省份。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制度,斩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利益链,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使政府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依法明确各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省政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国家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围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行使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创新,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增强保障能力,提高行政效率。
强化行政首长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强化落实措施,形成坚强有力的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体制。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形成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倒逼与强化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专业化工作力量,构建综合性工作平台。
10.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要求,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科学确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凡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先由决策机关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将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公室兼政府法律顾问室,对政府法律顾问实行业务指导,其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反馈纠偏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依法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切实强化执法一线。
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知识产权、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和相关领域推行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在开发区和经济发达镇建立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和协调,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
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未取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效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查询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充分利用执法信息系统、执法记录系统等,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加强“一库四平台”等行政权力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监督职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实施重点监督。未经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明确界定各部门及其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继续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力度,引导和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坚决惩处不作为、乱作为。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执法腐败行为。
1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意识,形成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衔接、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把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作为强化制约行政权力的重点。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及其他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健全整改责任制。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
加强行政监察。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纠错问责的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监督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武汉城市圈行政复议协作平台示范效应,推动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主持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工作机制。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整改反馈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1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实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提升政务透明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履职情况,增强执法透明度。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努力实现全省各级政务部门电子政务网络全覆盖。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积极作用,增强政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