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公正司法,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5.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有权拒绝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主体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决等情况。严格依法惩处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法官、检察官作出调离、辞退等决定或降级、撤职等处分,必须有法定事由,必须经法定程序。
16.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依法保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为重点,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有序推进、如期完成。按照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贯彻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精神,探索完善刑罚执行方式。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制度。
认真总结武汉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汉江分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经验,为跨地区设立法院、检察院提供借鉴。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推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模式。
各级人民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严惩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严格执行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切实解决“反复再审、终审不终”的问题。
加大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的办案职责、办案流程、办案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坚持“权责一致、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同级联系”原则,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归口联系制度,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17.推进严格司法。各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建设,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程序,规范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强化庭审在审判活动中的核心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执行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诉讼监督制度,着力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核实和监督纠正诉讼违法行为。实行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庭审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
18.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加快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加快审判流程、执行信息、裁判文书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积极推行公众开放日制度,加大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力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依法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19.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制度保障。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治理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严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切实规范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执行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动与金融、公安、房产、工商、税务、证券等相关行业、机构开展信息共享与执行财产查控业务,形成覆盖各行业的征信体系。积极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行为,应严格按司法程序进行。加大对规避、妨害、抗拒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
实现诉访分离。依法将诉类事项导入法律程序,明确受案范围和条件,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终结决定,实现服判息诉。规范访类事项办理程序,制定终结标准,落实后续措施,依法终结退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将经济困难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0.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和舆论的监督,探索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着力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拓展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拓宽人民监督员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强化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诉讼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媒体要遵守报道规范,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加强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健全完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的禁止规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财物,严禁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杜绝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加大司法领域腐败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查处力度,严惩司法领域腐败行为。
坚决破除司法领域的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司法腐败行为。
五、培育公民法治信仰,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文化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精神土壤。加快培育法治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法治信仰植根于人民群众的观念之中,增强全省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省人民做尊法守法、崇德向善、明理知耻、诚实重信的公民。
21.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普及,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考核评议、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全面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考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格局,在中小学设置专门法治知识课程,逐步将法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历教育、职业教育、职称考试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范围。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完善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各级司法、执法、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的普法责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施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普法的机制和渠道。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发挥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引领、教育、熏陶、涵养作用,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建立企业运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百姓受益的法治文化建设模式,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推广法治文化广场、主题公园、体验馆等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园地建设形式,推动在公共场所和服务窗口单位设立法治文化设施。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文化产品,打造法治文化精品。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传播法治文化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荆楚文化的时代价值,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整治,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探索建立多部门、跨地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建设的法治保障。
22.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根据不同类型社会主体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开展符合实际、特色鲜明的法治创建活动。健全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为主体,以法治部门、法治行业创建为支撑,以基层法治创建为基础的法治创建体系。把法治创建工作纳入法治湖北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社会主体法治化程度进行量化评估。
支持保障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法自律。推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治理,强化其对各自团体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诉求反映、权益维护功能。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构建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依法做好港澳台侨工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和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深入贯彻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和法治湖北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群众组织的领导,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充分彰显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健全基层“法务前沿”和“法务网格”,促进基层群众在自我管理和服务中增强法治意识。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