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打造“1小时法律服务圈”,将法律服务向民生领域拓展。
分步骤、分层级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出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律师顾问团长效机制,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公司律师,在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聘请法律顾问,探索基层社区(村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实现一社区(村)一律师(法律顾问)。
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建立司法救助体系,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以社会投入为辅的经费保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优化法律服务业务结构。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引导一批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发挥公证机构的预防性法律服务功能,建立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组建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库,加快培育和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2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不同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快形成面广效实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重点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益律师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建立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严格把握仲裁委员会设立条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构建信访综合运行平台,开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加强对信访人的法治教育,引导信访人通过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初信初访办理质量,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鼓励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依法处置信访违法行为。
25.依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做法,完善领导、部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基础制度、设施、平台、机制建设,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持续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治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加大反间谍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力度,有效防范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渗透破坏活动。加强单位内保制度建设,完善反恐处突应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强化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夯实法治湖北建设的人才基础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骨干力量。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打造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
26.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建设首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核心内容,确保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坚守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坚持政治过硬第一标准,注重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加强“两所一庭一室”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法治专门队伍。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通道,拓展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的渠道,形成科学高效、充满活力的法治专门队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
全面落实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逐步解决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力量薄弱、待遇偏低问题。
完善司法关键岗位人才选拔机制。探索实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并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探索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
27.建设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的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对律师行业全覆盖的成果,确保党组织应建尽建,确保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完善律师执业评价和管理体系。普遍建立律师诚信执业档案,严格施行律师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律师执业监管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机制和重大案件异地执业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积极推广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等做法。加大律师执业保障力度,健全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完善律师执业程序保障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益。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引导法律服务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28.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在高校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研究阵地。充分发挥全省法学研究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完善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支持法学重点学科和品牌专业建设。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打造一批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人才队伍,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继续深入实施高校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教,从高校选聘优秀法学教学工作者到政法机关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为法治湖北提供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湖北最根本的保证。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监督、严格考核,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湖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9.加强党对法治湖北建设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贯彻“三统一”、“四善于”的要求,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法治建设责任落实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省委成立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担任组长,全面负责领导、组织、指导、督办法治湖北建设,协调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队伍建设、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各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党委要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决策行为与程序于法有据。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和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制止和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坚持和加强政法委员会这一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各级政法委员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要赋予政法委员会必要的调控手段,强化统筹协调职能。完善政法机关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湖北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0.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依规管党治党。推动依规治党与依法执政同向共进。党内法规对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严明政治纪律,绝不允许结党营私、培植亲信、拉帮结派,绝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严明组织纪律,坚决纠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重视党内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开展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主动遵守各项政治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在日常行为之中。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完善省委党内法规立项、起草、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党内法规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专家顾问等制度,完成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执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严格依规管党,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落到实处。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查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越要严肃执纪。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考核,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加强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着力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坚决惩处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绝不手软。
31.强化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全省党员干部要加强法治思维的养成,既要学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还要学习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破除人治思想,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破除官本位思想,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破除特权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要敬畏宪法和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要提升法治自觉、重视法治实践,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防止违法行使权力,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崇尚法治精神、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带动全社会敬法尊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32.完善督查考核体系,加大对法治建设的监督力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法治湖北建设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政协要通过协商会议、视察调研、提案、建议案、开展民主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法治湖北建设各项工作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担当、敢抓敢管,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法治湖北建设指标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重点、考核方式,严格奖惩措施,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要将领导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法治自觉,树立法治思维,积极投身法治湖北建设伟大实践,大力推动法治湖北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湖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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