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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一国企老总挪用公款800万

发布时间:2015-05-21 07:29:35来源:SRC-419

  楚天金报讯(记者佘惠 通讯员石珍、陶涛)

  武汉市青山区昨日通报,十八大以来,该区共查办案件68件68人,其中处级干部17人、科级干部34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170余万元。

  据通报,2007年2月至2013年2月,王海春利用担任青山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92万元;挪用公款80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去年11月,王海春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立功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10年,同月被开除党籍、公职。

  2006年至2013年,杨平普在担任青山区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期间,单独和伙同青山区社会福利院院长李晶,采取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款等手段,骗取公款6.45万元,杨平普分得4.45万元,李晶分得2万元。另外,杨平普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0.6万元;李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7.45万元。2013年7月,杨平普、李晶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具有全额退赃情节,分别被判刑11年和5年半。去年5月,两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另据长江日报:

  青山区纪委通报10起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群力村原“两委”班子侵占集体财物

  本报讯(记者唐煜 通讯员石珍 陶涛)根据全市第十六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统一安排,青山区纪委昨日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该区共查办案件68件68人,其中处级干部17人、科级干部34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170余万元。其中,10起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如下:

  区城开公司总经理挪用800万公款

  2007年2月至2013年2月,王海春利用担任青山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期间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292万元;挪用公款80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2014年11月,王海春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立功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10年。2014年11月,王海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拆迁项目部组长帮他人套取补偿款

  2010年至2012年,董彤利用担任青山区厂前街办事处协税护税办公室主任、厂前街拆迁项目部企业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棚户区”拆迁改造、“旧城改造”等工作中,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违规将造假资料上报,帮助他人套取拆迁补偿款,造成国家损失220余万元,并受贿60万元。2013年11月,董彤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七年。2014年5月,董彤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婚姻登记处主任

  伙同福利院长骗取公款

  2006年至2013年,杨平普在担任青山区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期间,以及受委派协助青山区福利院办理老年公寓建设工作中,单独和伙同青山区社会福利院院长李晶,采取虚构工程项目、虚增工程款等手段,骗取公款6.45万元,杨平普分得4.45万元,李晶分得2万元。另外,杨平普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房屋招租、房屋装修改造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6万元;李晶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老年公寓改造、配电箱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7.45万元。2013年7月,杨平普、李晶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具有全额退赃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5月,杨平普、李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群力村原“两委”班子

  共同侵占集体财物

  2007年至2011年,青山区白玉山街群力村党支部原书记郑俊欣、村委会原主任付双喜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群力村“两委”班子成员共同侵占村集体财物人民币18万元,采取多付工程款后返回现金的方式,骗取并侵吞国家拆迁款30万元,将村集体资产人民币30万元挪用进行经营活动;此外,郑俊欣、付双喜还分别收受贿赂人民币128万元、66.5万元。其他原村“两委”委员向又华、朱承建、郑尚明、周子久等4人与郑俊欣、付双喜共同实施了前述贪污、侵占行为。2012年4月28日,郑俊欣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十六年;付双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刑十七年;向又华、朱承建、郑尚明、周子久等4人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罪,起次要作用,分别被判刑五年三个月、五年四个月、五年六个月和六年六个月。2012年8月,郑俊欣、付双喜、向又华、朱承建、郑尚明、周子久等6人被开除党籍。

  青山公园原书记主任受贿被双开

  2008年11月至2012年2月,王伟利用担任青山公园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绿化工程承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30万元。梁建钢利用担任青山公园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绿化工程承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赂17万元。2012年9月,王伟因受贿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五年六个月;梁建钢因受贿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五年。2013年6月,王伟、梁建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绿化队副队长受贿9.6万元被判刑

  2008年2月至2012年2月,王平利用担任青山区园林绿化队副队长兼党支部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承接园林绿化业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9.6万元。2012年9月,王平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6月,王平被开除党籍。

  武汉轮胎翻新厂

  原领导班子6人贪污侵占

  2005年至2006年,武汉轮胎翻新厂原领导班子成员宋启元、严碧建、周汉珍、曾庆桥、邓锡钢、欧阳福兴等6人,在武汉轮胎翻新厂征地拆迁过程中,骗取国家给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45.15万元,侵占本单位获取的拆迁补偿款43.65万元。2014年12月,宋启元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刑十二年;严碧建、曾庆桥、邓锡钢、欧阳福兴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均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周汉珍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等情节,被判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2月,严碧建、周汉珍被开除党籍。

  区文化馆

  3人虚列开支套取11万余元

  2013年至2014年12月间,青山区文化馆馆长张红旗与本单位文艺中心主任余曼丽、报账员董小芳,在组织开展全区系列文化活动中,采取虚列开支、冒名领取等方式,从区文化馆组织活动的项目经费中套取11.04313万元,将其中2.52万元购买购物卡发放给区文化馆全体职工(包括聘用人员)、8679元3人进行了私分。2015年2月,张红旗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余曼丽、董小芳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区土地储备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

  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许斌在负责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办公室工作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多次提议、经手发放各类津补贴共计54.38万元。2014年7月,许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发现其他违纪问题,已对该中心主要负责人另案处理。

  监管科长工作监管不力被行政记过

  2014年3月9日,青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王诚在对某肉类加工厂检查过程中,未严格检查该厂工作人员健康证、个人卫生等;对发现的地面积水、生产原料乱堆放等问题,虽当场向该厂业主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事后未采取任何行政监管措施跟进,导致该厂在生产卫生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肉类加工生产、出售,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外,王诚还违反廉政纪律,在对该厂改造升级进行指导时,收受该厂业主所送人民币1000元。2014年7月,王诚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